(经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以及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2、审议通过权或否定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人事、分配、聘任、考核制度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项目。
4、评议监督权。监督评议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党政领导行使指挥和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为全院在职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代表以基层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调出学院,可由调出单位另行补选。代表院内调动,保留代表资格。代表任期未满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如因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工作进行审议、批评和建议,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和监督权。
5、有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并提出处理意见。
6、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各项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带领群众支持学院工作,积极参加改革。
4、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教代会在开会期间,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实行常任制。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政、工领导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委会提名,经代表酝酿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选举执行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大会;听取和讨论代表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设立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作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常设主席团由上届主席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人选报党委审查,并提交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常设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
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他问题;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如听取党政部门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根据部署在教代会内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根据教代会授权,对有关议案个别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常设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教代会各代表团既是学院教代会的组成部分,又是教代会的组织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教代会各代表团要通过民主形式选举团长、副团长。在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院工会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确定。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对有关提案的处理进行检查督促,并将处理情况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正、副团长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遇上级有关规定做出调整时,将通过教代会采用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工会)